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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节录
            张 锋
  行政法体系或行政法现象由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法)主体;
(二)行政行为:或称行政活动
(三)行政法治保障: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制度为核心。
以概括行政法现象为宗旨的行政法学理论也由相应的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绪论或导论,这部分主要阐述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如行政法的概念、法源、分类、特点、作用,基本原则等。——第1章
第二编为主体论,这部分主要论及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避免给考生增加学理上理解的负担,司法考试用书未出现“相对人”的表述,而代之以立法上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编为行为论,这是行政法学的精髓和核心。又分两方面:其一,是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即行政行为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一般意义上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分类、形式与内容,法律效力及其变化,在司法考试用书中这部分被淡化,仅置于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中;其二,是行政行为分述,又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为司法考试教材中的第3章。二是分别探讨具休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合同与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行政程序与行政应急等法律行为。司法考试应尽可能避免出有争论的学理上的判断的考题而会突出考查成文制定法、法律规定和制度的问题,所以,这部分将会以考查许可法、处罚法的内容为重点。
第四部分为责任论,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追究行政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为核心。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现将司法赔偿部分内容放在行政法部分来考。是为12-24章的内容,为司法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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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宪政意义上的行政的分类,区分有利行政(赋权、与授益)和不利行政(夺权、负担与损益)的意义之一是,对两者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前者突出便民(效率),程序设计简便灵活,适用信赖保护,典型的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后者突出公平,程序严格,不适用信赖保护,典型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二、行政法的特点
1.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
2.行政职权职责统一性;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稳定性差、周期短),变动性较强
4.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明确界分,且常常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三、行政法律关系:从法理意义上理解主体、内容到客体三要素即可,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可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及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属行政法性质。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每年3月5日开会)????
2.法律
??????????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双月末开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总理传批;共950件)
4.地方性法规——(四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160个,后三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四个月内批准)。???? ??????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部门规章(约47个)
5.规章
?????????? 地方规章四级政府 (80=31+27+18+4)
服务于
——审理的依据,行诉法第52、53条、司62--审理案件或参照适用的依据
——许可的设定,许可法第14、15条、17条;16条设定许可权的依据
——处罚的设定,第9-14条是设定处罚权的法律依据
经纬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一般法中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司39条(p5真题例)。
6.法律解释
五、六大原则内容的阐述与论述题要求的暗合★★★★
1.合法行政:“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据此,判断两者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行政主体是无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相对人是违反强制性禁止规定!
? 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实践中的适用:一为矛盾的两行为,“包案”;二为“整顿”“关闭”“停止”“大兴矿难与广州禁摩”等;三为不兑现承诺和优惠!?? 6.权责统一。
答论述题的“三观”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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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一、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税务、环保、质监等)、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对外职权,如法制办)、部委代管的国家局。
?国务院机构性质★★★:(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约47个);何为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与中纪委合署办公);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复议管辖)
 4)国务院直属机构 (18-2=16)
  正部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副部级、有规章制定权: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这两个机关不履行对外职能)。
  5)国务院办事机构 (四个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有主体资格的:(两局五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7)国务院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即归口局为副部级、无规章制定权
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改委;国家外国专家局——人事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国家邮政局——信息产业部;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中医药局——卫生部。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28个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部承担)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地方行政机关四级★★:省级、地市级、县(不设区的市)级、乡镇级。及其工作部门。“县局”即有资格,源于单行法的授权。具体要看是什么职权?处罚权、许可权、检查权各不相同。如,处罚法20条,“县局”,但单行法另有规定除外!高的(省厅)低的(派出所)除外!县局是支队、或大队均可!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为派出机关:3+1(地区行署、街道办、区公所开发区管委会107+6000多)
——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的为派出机构,不可穷尽!
 
二、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一)法定授权的组织
1.概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2.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中央一级的。又包括部级和局级的。其一,部级的又有:
第一,事业单位编制的(三局五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与中国专利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二,中央一级的社会团体,如原为两个部的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等。
第三,某些“国”字号超大型企业的总公司,如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等履行部分行政职能。
其二,中央一级局级的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中心”,如国家林业局、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若干管理中心等。
中央一级的法定授权组织具有职权“先天而得”,即依“三定方案”或部级(相当于规章)的批复或成立的决定而取得的特点。
其次,地方一级的法定授权组织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如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共工程质量监督站,锅炉压力检测研究所(中心),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公立大学颁发学位证的行为等。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法(试行)》时是法定授权的组织,但新的食品卫生法收回了授权。
作为企业单位则一定是国营企业,特别是公用企业的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天燃气公司、液化气公司;另外像政企未分的铁路局、邮政局、电信局等。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托组织)
1.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概念: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享有行政职从而成为行政行为实施者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公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托组织主要是事业单位。如受卫生局委托的卫生监督所,受税务局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税款,受公安局委托的交通协管、治安联防;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非法组织。
第二,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应具备倘需之某种专业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前两个为必备条件,第三个是或然条件,立法技术应为第二款。
  3.行政委托的规则:
(1)依法委托,行政委托应该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2)书面委托,是委托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其内容和期限必要时予以公告。
(3)委托权限应小于至多等于委托机关的权限。委托职权的性质可以是处罚权,也可能是其他管理权。 ?
(4)由委托者的行政机关承受受托组织行为的法律后果。“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诉解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委托。
4.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规则:
(1)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托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公章。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和幅度内。
(3)不得转委托(再委托)。职权不得再“转让”。
5.受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是行为主体而非责任主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作被申请人、被告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三、公务员法
1.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立法中的条件:“一个都不能少”与“有一即可”]。据此,下列人员均属公务员的范围:(1)执政党及八个民主党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工作人员;(3)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4)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2.职位分类,分为领导职务“长”与非领导职务“员”(16条);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
3.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45条)前者: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后者: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4.公务员可以对上级说“不”(54条);
5.回避(68条)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6.引咎辞职(82条共四款四种:因公、自愿、引咎和责令辞职)
7.聘用制公务员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95—100条)合同期1—5年,试用期1—6个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用制公务员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四部分组成。60日内提出申请,对裁决不服的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铁饭碗(入编的)与泥饭碗”不同。
8.从业限制:(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领导成员的3年,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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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与权限
行政法规仅为国务院制定的,不同于刑事法规、民事法规!——制定权限为: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实施宪法89条(2-17项)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全国人大授权事项。——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事项。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8条):(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房拆迁、建设用地征地);(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十项内容中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有:(4)、(5)和司法制度(9)为主。
二、部门规章(71条):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三、地方规章制定主体:省——省会市——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18个):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其人大或常委-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批准-生效)——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80】
四、行政法规与规章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30日。
五、适用规则:1.上下位法;2.同位法:新与旧、特别与一般、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3法无溯及力,但赋权除外。
六、撤销权限与条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标准(87条):
 
合法
违法(之一)
内容与上位法
相一致
相抵触
法定权限
符合
超越
法定程序
符合
违反
 
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1.领导关系:可变可撤; 2.监督关系:只撤不变;3.授权:双撤。
七、审查的要求与建议(90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生效及报备案时效均为30日。
?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为的概念,“外部性”——与抽象行为的区别是卷四大题考点!
二、具体行为的成立、无效存在争议,出题可能性小!但要掌握处罚法中规定的3条2款的无效(一无法定依据,二不守程序的)和不成立:处罚法41条,拒绝听取与不告知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最为重要★★★★,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项合法要件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也是认定其违法而将其撤销的法定条件。这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中之重。1.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与动因。2.正确适用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符合法定方式、形式、顺序、步骤、环节和时限。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出以公心,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五指论”???????????????? 确认
 
维持(合法)
(违法)撤销(之一)
证据
确凿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
错误
法定程序
符合
违反
职? 权
依法行使
超越
滥用
 
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未立法的,也未设专章阐述的
1行政监督检查: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监督检查而非针对行政的。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只影响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倒数第三章、无立法计划)。有进入权;了解权、查阅权、复制权;索取资料权;搜查权;检查权。
2.行政征收与征用。征收分为不给补偿和应给补偿的。
不予补偿的征收对象为税、费。应予补偿的主要是对私有财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04年修宪对此专门有规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应给予特别关注,《土地管理法》中的22处征用已改为征收。
行政征用,只利用其使用价值,不改变所有权关系,“用毕归还”。
3.行政裁决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强势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的行为,是1:2的关系,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不利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如下列图中的某乙。某甲则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涉及三个关联点:行政裁决→附带民事诉讼→非诉案件执行。注意行诉法解释第61、90、92与94条的规定。
   行政
甲      乙
  乙的诉权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期限  甲的申请期限
 

  三个月        180日       90日
?
1/4第五章 行政许可(04-06:8题-13分)
一、理解概念,第2条加“是否”?政府点头才能干(馒头办)!许可法第3条的适用范围,正面与反面否定除外!不属于的:(一)法定的:3条2款;(二)立法精神: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2.机动车的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但注册登记属于许可;3.船舶的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但国籍登记属于行政许可;4.在依法取得九大自然资源的权属后发生纠纷的,由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不属于许可,但初始登记是许可;5企业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6.主管机关对税费减免的审批不是许可。
二、信赖保护原则——见基本原则的阐述
行政许可的设定——(立法)首先应掌握第12条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分别可以概括为安全(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与其他。这几个名称虽未在法中出现,但它们又是客观存在的,其中后四个名称所对应的特别程序条款是第53、54、55和56条。其次、应掌握13条不宜设定行政许可的四项内容,即四个优先——自主决定、市场竞争、自律机制、事后机制优先。。第三、应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即掌握14条与15条的规定,了解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尤其注意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注意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中的四个不得(15条第二款)。第16条的四款是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或落实权(集中规定,与处罚法不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注意24条行政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其他企事业组织来实施,(如,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局委托工商局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县林业局委托乡政府发采伐许可证:注意04-06真题)。注意第26条第1款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关注第2款规定的“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区别。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许可法在一般程序中的第一个层次的立法闪光点:其一,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案卷排他原则”即听证笔录的作用;其二,第50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的“默示批准制度。”
第二个层次的立法新意有:1.是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2.是规定规定了依职权(46条)与依申请(47条)的许可听证;3.是许可期限制度:20+10法律法规除外/45+15无除外/下级初审20/发证10日;4.是规定了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5.是规定许可的内容公开,公众有权查阅;6.是规定了顺序审批原则。在特别程序方面,即分别规定了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的实施程序。
不得收费为原则、法定(法律与行政法规)例外的则可以收取的制度。
七、撤销与注销
——撤销:1.概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的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评04-06真题
2 .撤销的理由,分为两种:其一,由于许可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又分为以下四种法定情形——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b超越职权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其它。其二,被许可人的理由导致许可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欺骗,二是贿赂取得许可的。
  3 .撤销的后果:第一,由于第一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第二,由于第二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三,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予撤销,但可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注销70条,不是行政处罚,不具有惩戒的色彩,其概括的理由为主体灭、失去条件、许可已无实际意义。只是在文书档案中履行“销号”手续而已。????
注意辨析许可的撤回、吊销、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行政许可效力终止性行为比较
种类
主? 体
该不该发
理? 由
溯及力
赔偿或补偿
撤销
上级机关、原机关
×
不具备条件
赔偿
吊销
原机关
事后重大违法
×
撤回
原机关
失去依据或情势变更
补偿
注销
原机关
主体灭、无实际意义
×
废止
原机关 上级机关
情势变更
×
注意“经纬论”在许可法中最多运用,不执行“纬”而执行“经”的层次
1.法律、行政法规的:第12条适用范围;第28条应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第53条竞争方式;第54条资格、资质的;第57条先占原则;第58条收费。
2.法律、法规的:第42条的20﹢10的例外;第43条的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20日期限;第70条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的:第50条延续许可届满30日前;第80条被许可人的其他违法情形。
仅执行“纬”(统一或废止“经”)的:1. 第32条(四)项的五日告知;2. 第42条二款的45﹢15的期限无例外;3. 第44条的颁发、送达许可证期限;4.第55条二款的五日内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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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02-06:13题—20分)
一、行政处罚概念的理解上应突出处罚目的的惩诫性、制裁性,它是用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方式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所以,第23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是处罚
二、设定权.重点掌握七种法定的处罚种类(罚则)的设定(见下图)及规定权。(与许可法比较)9—14条。
设定权属
种 类(罚则)
性质
法律
?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
人身罚
行政法规
?
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罚
地方性法规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罚款
警告、通报(要式行为)
申诫罚
注意:暂扣许可证为程序目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吊扣许可证为实体结论则是处罚。
三、处罚的实施主体。处罚权的合并与转移(16条),委托见前面!
管辖与适用1.级别管辖:处罚权原则在“县局”一级,;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3.适用规则:第24条“一事不再罚 ”原则,不禁止同类法则(一案中可几个没收),大货车超载例4.与刑罚的合并适用,行处在前,刑法在后,后折抵前;5.追究时效是两年(未被发现),但特别法中应掌握《治安处罚法》22条6个月《税收征管法》86条的5年(税还得交)。
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的;2.一般程序几个阶段:调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应重点掌握决定的主体及决定的种类的规定,即处罚法38条的内容“出口”四种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不得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3.听证程序则要求对处罚法第42条的内容全部掌握,可与行政许可的听证(46-48条)对比掌握。4.在处罚的执行内容上,处罚法第46-51条的内容也应重点掌握。5.强制执行。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执行罚是3%,(另外一个是行诉法65条的50-10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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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治安管理处罚法(共119条):尊重与保障人权(不执行拘留21条、严禁非法取证79条等);增加了(10条)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驱逐出境;限制自由裁量(拘留划分1-5-10-15日三个档次);传唤时间缩短为8小时(83条);改复议必经为选择式(102条);强制措施折抵拘留(92条);派出所的权限:(警告+500元—91条);简易程序:(警告+200元—100条);听证适用条件(吊销+2000元—98条);限定办案期限(30+30—99条);强化执法监督(116条)及分则新增加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如对足球流氓(24条的禁止令)、殴打他人(43条)、宠物与噪音扰民(58条)、“发黄段子(42条)”、出租房登记(57条)等立法亮点。第97条→拘留的应及时通知家属。76条→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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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控制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不利后果)以及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程序上的处置行为。特点:职权法定性;国家强制性(以物质力量作后盾);目的的多重性(预防、控制违法行为,“两便”);过程的程序性(往往是处罚的前置程序);临时性、期限性、可解除性;针对权利的限制性。冻结是限制,没收是剥夺;针对证据掌握的初步性(非确凿性);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一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及行诉法第18条适用)   其一,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
1.传唤(行政或治安传唤)。8小时内,目的是取证。强制传唤是强制执行!
2.管束(或约束)身体。对醉酒的人可以用约束带(治安处罚法第15条)。
3.留置盘查(盘问) 人民警察法第9条(24-48小时内)???????????????
4.扣留  海关法(24—48小时内)
5.强制戒毒 3—6个月公安机关决定 《强制戒毒办法》95.12。17
6.收容教育 1993年9月4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6个月两年)
7.强制收治(对确诊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
8.强制医学留观(疑似病人)这两者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9.强制隔离(密切接触者
10.“两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监察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二,事实上的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①谈话”;办学习班”;隔离审查”④浙江“封闭”学法的“法制教育学校”;⑤事实上的羁押,“带至”
第二类,限制财产流通的查封:针对不动产;扣押:针对动产;冻结:银行帐号;收缴:对涉案财物、工具、设备等进行临时性的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一起正为人大制定《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掌握其概念和原则,应注意其执行主体上既包括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也包括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而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的代执行与执行罚。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近两年频繁考点——见辅导用书第631-633页的内容。
关于我国目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种类★★★
其一,所有有罚款权的机关都有加处3% 执行罚的间接强制执行权;
其二,公安——强制传唤和拘留;工商——强制划拨和拍卖;税务(国税和地税)——强制拍卖、扣缴;金融(人民银行)——划拨存款;审计、财政——强制划拨;外汇管理——强制收兑;海关——强制扣缴与变卖;专利—强制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法规定可强制服兵役;作出裁决的房地局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拆迁条例规定有权强制拆除住房等。
辨析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罚则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三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应理解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了解几种主要的行政合同,如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掌握合同的缔结方式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掌握采购法51—58条:质疑—投诉—救济。财政局主管。
第九章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情况指: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情况。主要有物质和资金帮助!掌握公用机构的设立和运行!
??? 第十章行政程序未考过、行政程序概念和原则是非重点。、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了解和掌握听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和行政案卷四大制度及其在行政法制度中的运用。
第十一章行政应急(仅考过2题)正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掌握行政应急的特征、基本原则和四种类型、行政应急的措施。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数字、时间和职权,如20条、33-44条
第十二章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
一、监督分为社会监督与国家机关职能监督。前者包括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相对人的监督;后者有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又含层级、审计、监察)。注意《监督法》的内容。
权利救济即弥补后果、恢复权益,原则上依申请为之。手段上主要有:撤销、改变,确认违法或不当,责令作为与赔偿!
、即原行政监察的内容。注意监察机关的职权,第20条监察权限中的“两指”及提请法院冻结帐户。
?? 《义务教育法》——以下关于义务教育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BCE)
A.一般而言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中重点学校、重点班级和非重点班级。(22条
B.除品行极其恶劣外,不得开除学生(27条)
C.学校一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6条“县”)。
D.凡年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儿童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11条)。
E.实施义务教育,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收取杂费(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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